經濟日報記者陳姿穎/台北報導
台北國稅局表示,納稅義務人以土地、房屋作為繳稅擔保時,
若認為以土地公告現值,或核計的房屋現值加兩成估價,與擔保品價格不符時,可以主動提供其他認定不動產實際價值的證明文件,
例如:銀行貸款評定的不動產價格,或不動產估價師的估價資料等,以供稅捐稽徵機關,核實計算擔保品價值。
國稅局官員表示,納稅義務人為塗銷因未繳納稅款,經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的禁止財產處分,可提供不動產作為繳納稅款擔保,
而不動產擔保價值的計算,可提示銀行貸款評定房屋及土地價格等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,
由稅捐稽徵機關核實認定,經認定足額擔保,即可塗銷禁止處分登記。
國稅局提醒, 納稅人須提供銀行評定的房屋及土地價格證明文件, 供國稅局認定。 圖/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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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稅局官員說明,納稅義務人提供土地、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作為繳稅擔保時,
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兩成、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的房屋現值加兩成為估價原則。
但納稅義務人如果認為稅捐機關核計的估價過低,可以自行提供估價證明文件,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,就可以認定。
國稅局舉例,納稅義務人林先生逾期未繳納贈與稅新台幣100萬元,而林先生名下有A及B兩筆土地,
國稅局為按公告現值加兩成的估價原則,分別認定A土地為40萬元、B土地為80萬元,並通知地政機關對林先生的兩筆土地禁止處分,不得移轉。
不過林先生打算出售A土地,並申請以B土地作為擔保,以塗銷A土地的禁止處分,
經過國稅局輔導後,林先生提供經銀行貸款評定,B土地價格為110萬元的時價資料,以及證明文件,
因此核實認定B土地價值為110萬元,因為已提供足額擔保,因此塗銷A土地的禁止處分。
原文網址: 好房網New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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